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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架協議采購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8-14 17:58:0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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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框架協議采購”?和其他采購方式有什么區別?

        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框架協議采購”是《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確立的第七種采購方式,與過去的六種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項目采購方式相比,“框架協議采購”具有明顯兩階段特征,第一階段:公開征集程序確定一到多家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其采購標的的特點是,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


        2.框架協議采購和傳統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有什么區別?

        110號令3月1日起施行后,框架協議采購作為第七種采購方式正式實施,傳統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實現方式將被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替代。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集中采購的實現方式,并不是采購方式,在國家、國務院財政部門層面缺乏法律依據。實踐中,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第一階段(入圍階段)多采用類似征集資格入庫的方式確定入圍供應商;第二階段(合同授予階段)也缺乏明確的程序和規范,多由采購人和供應商對接,大多數供應商得不到合同和真實購買,少數供應商為了獲得合同甚至不得不對采購人進行二次“公關”,由此造成市場分割,競爭性不足、異化為供應商資格庫,影響公平競爭;有的搞政府采購專供產品,導致采購價格虛高,采購價格遠超市場價;還有的在設備采購中以本機低價入圍,后續耗材價格卻遠超市場價格。


             3.110號令明確“框架協議采購”在程序和規范上有哪些特點?

        “兩階段”:110號令明確,框架協議采購分為框架協議訂立和合同授予兩個階段。

        “兩種類別”:110號令明確,框架協議采購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并分別規定了兩種類別的適用情形和程序。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占據主導地位。

        “兩種評審方法”:確立了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公開征集程序的兩種評審方法: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價格優先法是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選擇入圍供應商的主要方法。


             4.框架協議采購具體適用情形有哪些?

        110號令第三條規定了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四種情形:

        一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單筆采購金額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既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小額零星采購,也包括納入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小額零星采購。

        需要強調的是: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不能濫用,以免妨礙市場秩序,沖擊項目采購。按規定要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不能實施框架協議采購。

        二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單筆采購金額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從前期財政部清理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情況看,采購人在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領域訂立框架協議的需求比較突出,因此專門將這類服務中的小額零星采購納入了適用范圍。

        這屬于自采自用的目錄外鑒證咨詢服務,也要限制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適用,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三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了方便服務對象選擇,需要確定多家供應商的。

        這屬于自采他用的項目。例如,實踐中的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就屬于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四是兜底條款: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今后隨著實踐的發展,財政部還可以規定其他適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情形。


             5.為什么110號令規定框架協議采購的實施形式為電子化采購?

        110號令第八條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蚣軈f議購標的具有小額、零星、種類多等特點,需要多次重復購買、履約服務頻次高,可能涉及供應商的諸多網點,類似培訓這種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服務對象可能散布在各個不確定的地方。從信息公開角度來看,框架協議訂立主體需要將入圍信息告知適用框架協議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征集文件和入圍信息要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用戶反饋和評價情況要向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公開,大量成交結果需要公告等。因此只有借助電子化采購才能真正實現采購的需求和目標。


             6.框架協議采購和電子商城、電子賣場有什么區別?

        框架協議采購實行電子化采購,但與電子商城、電子賣場不可混為一談。實際中,電子商城、電子賣場多沒有實際項目需求,采用類似公開招標征集入圍供應商或者承諾+審核招攬供應商入駐,形成供應商資格庫。而框架協議采購必須先明確具體采購標的、再圍繞采購標的進行價格和質量競爭。

        110號令3月1日起施行后,原來一些地方通過電子商城實施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將改為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原來通過電子賣場實施的自行采購范疇小額零星采購依然繼續存在。

         

            7.框架協議的訂立主體有哪些,審核、備案要求有哪些?

        框架協議主要由集中采購機構和主管預算單位訂立。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其他預算單位,如醫院、高校等,確有需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批準,也可以作為征集人組織實施框架協議采購,并按照110號令關于主管預算單位的規定執行。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集采機構應當擬定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嚴格限制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適用范圍,防止被濫用。

         

            8.什么是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110號令將框架協議采購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兩種形式,并明確以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為主。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強調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協議,除經框架協議約定的補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隨意增加協議供應商。

         

            9.什么是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則是由征集人先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等條件,凡是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都可以申請加入。

        框架協議采購原則上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只有兩種情形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一是第一種(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單筆采購金額沒有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不適合淘汰供應商的,比如疫苗采購;以及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適合淘汰供應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電信服務商不足3家。二是第三種適用情形(自采他用的項目),能夠確定統一付費標準,并且為了更好地向公眾提供服務,需要讓所有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都加入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10.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的區別?

        封閉式框架協議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都要通過公開征集程序訂立,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入圍階段有無競爭。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中,確定入圍供應商必須有競爭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應商;而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中,供應商提出加入申請后,征集人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如果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并對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協議內容和付費標準進行了響應,就可以入圍,不存在競爭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閉式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能隨意增加協議供應商,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允許退出;而在開放式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和退出。

        需要指出的是: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也必須要有明確的采購需求和價格確定機制。

         

            11.框架協議采購如何確定采購需求?

        110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開展需求調查,其方式主要有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等意見。面向采購人和供應商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各不少于3個,且應當具有代表性。

         

            12.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有哪些要求?

        ①滿足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實際需要,符合市場供應狀況和市場公允標準,在確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購要求的情況下促進競爭:

        ②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等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得超標準采購;

        ③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底級品目,并細分不同等次、規格或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④貨物項目應當明確貨物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的地域范圍、售后服務等;

        ⑤服務項目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服務交付或者實施的地域范圍,以及所涉及的貨物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計量方式等。

         

            13.框架協議采購報價要求有哪些?

        ①集中采購機構和主管預算單位應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確定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制單價。開放式框架協議的付費標準、限價即為最高限制單價。

        ②征集文件可以明確量價關系折扣。

        ③最高限制單價是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的最高限價。入圍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是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最高限價。

        ④貨物項目單價:按照臺(套)等計量單位確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務等相關服務費用。

        ⑤服務項目單價:按照單位采購標的價格或者人工單價等確定,服務項目涉及的貨物費用,能折入服務項目單價的應當折入,需要按實結算的結算規則。

         

            14.框架協議采購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集中采購機構和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采購標的的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框架協議期限不等于合同期限。雙方可以在框架協議期限(貨物不超過1年、服務2年)的最后時間點簽訂合同,合同的有限期從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算起。

         

            15.框架協議采購入圍產品升級換代規則是什么?

        框架協議的內容中明確了一個重要規則就是入圍產品升級換代規則。在性能不降低、價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入圍供應商可以因產品升級換代等原因用新產品替代原入圍產品,但是集中采購機構和主管預算單位負有審核責任。

         

            16.框架協議采購如何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110號令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約定,組織落實框架協議的履行,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情況的反饋與評價,并將用戶反饋和評價情況向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公開,作為第二階段直接選定成交供應商的參考。

         

            17.采購人可以不選擇和入圍供應商簽合同嗎?

        以前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往往會以價格過高、服務不到位為由在入圍供應商之外另行選擇供應商。110號令第十七條對此做出了針對性規定: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采購框架協議約定的貨物、服務,應當將第二階段的采購合同授予入圍供應商。這就堵住了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另行選擇供應商的漏洞,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中、審計機關在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監督中、監察機關在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察中發現此前情形,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罰款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處分。

        110號令還規定:同一框架協議采購應當使用統一的采購合同文本,采購人、服務對象和供應商不得擅自改變框架協議約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

         

            18.響應供應商為什么必須是生產廠家或有生產廠家唯一授權?

        110號令第十八條規定,貨物項目框架協議的入圍供應商應當為入圍產品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這意味著,“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實際上是貨物項目框架協議采購第一階段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貨物項目框架協議采購,一般采購標的眾多,如果不加以適當限制,眾多標的加眾多供應商的組合,評審工作量將難以想象。同時,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增加競爭性。


             19.框架協議采購入圍供應商委托代理商供貨有什么要求?

        110號令規定:入圍供應商為入圍產品生產廠家或者生產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的,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協議約定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入圍供應商應當在框架協議中提供委托協議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單。


             20.入圍供應商清退是怎么規定的?

        入圍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其入圍資格,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解除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惡意串通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采購人請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框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被清退的入圍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封閉式框架協議補充征集,或者報名加入同一開放式框架協議。

         

            21.入圍供應商退出機制是怎么規定的?

        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開放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退出框架協議。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供應商退出公告。


             22.框架協議采購檔案文檔保存有哪些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征集人)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框架協議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除征集人與采購人另有約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購文件資料由采購人負責保存。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


             23.封閉式框架協議公開征集適用什么程序?

        110號令規定:封閉式框架協議采用公開征集程序訂立,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封閉式框架協議公開征集程序是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規定執行的。

         

            24.為什么規定“供應商響應的貨物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

        11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應商響應的貨物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搞政府采購專供。這是為了避免同一貨物因使用專供政府采購的型號導致價格不可比,進而導致以往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存在的質次價高。


             25.為什么規定“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供應商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

        11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封閉式框架協議,供應商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目前協議供貨實踐中,產品線長的廠家,則可以利用其產品數量優勢,運用不平衡報價策略進行多產品組合報價(如對熱銷產品報低折扣率、對冷門產品報高折扣率)。有保有棄,確保有產品入圍。如此一來就會弱化市場競爭,甚至競爭失效,有失公平。

         

            26.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選擇入圍供應商的評審規則有哪些?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入圍評審規則是根據框架協議采購的競爭特點來設置的,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110號令規定,價格優先法是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選擇入圍供應商的主要方法。如果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標準明確、統一,就可以在滿足這些要求的基礎上,只圍繞價格開展競爭,這是國際通行的競爭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動明確產品的需求標準。例如,電腦等產品有明確的標準,采用價格競爭既保障了基本功能和質量,也有效控制了高價問題。使用價格優先法要注意結合實際需要,細分領域和等次,合理確定需求標準。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確定會計、審計等服務需求標準有一定的難度,主管預算單位、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要共同努力,推進服務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逐步確立針對產品質量、能夠開展競爭評判的具體要求,而不僅僅是依靠會計準則、審計準則等行業通用規范。在第二階段確定成交供應商時,采購人可以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因素直接選擇,也可以通過順序輪候或者二次競價的方式來確定。

        110號令對質量優先法的適用范圍是嚴格限制的,僅適用于兩類項目:一是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無法競價的;二是對功能、性能等質量有特別要求的儀器設備,例如,一些檢測、實驗設備,主要是為了滿足科研需要,鼓勵高新技術產品應用,可以在一定限度內減少對價格因素的考慮。使用質量優先法應當在需求調查的基礎上,結合需求標準科學確定最高限制單價和質量競爭因素。在第二階段確定成交供應商時,可以不再競爭價格。


             27.對于專用耗材用量大的設備采購,110號令有哪些要求?

        適用范圍:專用耗材適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框架協議采購。

        報價要求:供應商應當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評審時應當考慮約定期限的專用耗材使用成本,對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進行修正。

        征集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規定:入圍供應商在約定期限內,應當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供應專用。


             28.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對競爭性有哪些要求?

        110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均不得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實踐中,除了單一來源、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等少數情形外,要求參與最后競爭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往往造成多次采購失敗的尷尬局面,110號令就解決了這一難題,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2家時,可以繼續評審,最后淘汰一家,一家入圍。

        110號令還規定: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29.入圍供應商補充征集有什么規定?

        原則上不允許補充征集入圍供應商,但是,110號令又規定了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補充征集的。就是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的。

        補充征集規則包括:補充征集規則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征集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和淘汰比例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補充征集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繼續執行。


             30.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有幾種?

        直接選定、二次競價、順序輪候三種。以直接選定為主要方式。

         

            31.為什么將直接選定作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

        直接選定: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依據入圍產品價格、質量以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將直接選定方式作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是為了講求實效。110號令雖然將直接選定作為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排斥框架協議訂立主體“高標準、嚴要求”,自愿采用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

         

            32.二次競價確定成交供應商需要注意什么?

        二次競價: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入圍產品、合同文本等為依據,以協議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明確第二階段競價需求,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競價需求的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確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的方式。進行二次競價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相應時間。二次競價一般適用于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

         

            33.順序輪候確定成交供應商需要注意什么?

        順序輪候:根據征集文件中確定的輪候順序規則,對所有入圍供應商依次授予采購合同的方式。

        每個入圍供應商在一個順序輪候期內,只有一次獲得合同授予的機會。合同授予順序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所有入圍供應商。除清退入圍供應商和補充征集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合同授予順序。順序輪候一般適用于服務項目。

         

            34.單筆公告有哪些要求?

        單筆公告的適用情形:以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情形。

        發布時間:確定成交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

        發布渠道: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也可以在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化采購系統發布,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的渠道應當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協議中告知供應商。

         

            35.匯總公告有哪些要求?

        適用情形:框架協議有效期內授予的全部合同

        發布主體:征集人

        發布時間: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

        發布渠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發布內容: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名稱、編號;所有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其成交合同總數和總金額。


             36.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采購什么樣的合同定價方式?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價格合同。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應當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者計量方式,包括服務項目用于計算合同價的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能證明其按照合同約定數量或工作量清單履約的相關記錄或憑證,作為驗收資料一并存檔。


             37.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框架協議之外的供應商采購?

        ·適用條件:

        ①實質要件: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入圍供應商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以下的。

        ②形式要件: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中載明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

        ·管理要求:

        采購人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1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結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單筆公告要求發布成交結果公告。采購人應當將相關證明和采購合同一并存檔備查。


             38.開放式框架協議的訂立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征集人發布征集公告--供應商提交申請--征集人收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通知申請供應商審核結果--征集人在審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結果公告,并動態更新入圍供應商信息。

        征集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與供應商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39.一般情形開放式框架協議怎樣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

        一般情形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供應商履行合同后,依據框架協議約定的憑單、訂單以及結算方式,與采購人進行費用結算。

         

            40.框架協議采購如何根治針對以往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存在的質次價高頑疾?

        一是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要盡可能確保采購需求標準與最高限制單價相匹配。

        二是對封閉式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設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

        三是要求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原則上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能采用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避免同一貨物因使用專供政府采購的型號導致價格不可比。

        四是要求貨物項目的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避免多產品響應形成報價組合,干擾價格競爭。

        五是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等儀器設備,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并在評審時考慮專用耗材使用成本。

        六是引入外部競爭機制,當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而入圍供應商又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報價以下的,可將合同授予該非入圍供應商。

         

            41.供應商對框架協議采購活動有異議的,如何救濟?

        框架協議訂立階段,供應商如認為征集相關的文件、過程和入圍結果使自己權益受損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質疑,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征集人未按時答復的,可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合同授予階段,供應商如認為二次競價、順序輪候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損的,可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時答復的,可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質疑、投訴的具體要求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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